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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的招标要求
发布日期:2007-06-02 13:53:07 阅读人数:42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指从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本地区经济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此可以看出,重点建设项目至少应具备两个标准:一是在投资规模上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或中型标准;二是在实际作用上对国民经济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这类项目大多属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或是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为保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一,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和竞争性上更具优势,更能体现招投标制度的目的和宗旨。1996年发布施行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主体工程的设计、讯息工期、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确认了这项制度,并在第十一条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由于项目技术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环境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公开性、竞争性都远远不及公开招标,容易产生操作和内幕交易,如果不进来监管,会给重点工程建设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考虑到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分别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项目确定部门行使对邀请招标的监督权比较适宜。因此,第十一条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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